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行为,应视同销售,此处的职工福利等同于职工个人福利吗?如果是集体福利;如果有一个房地产企业将自己开发的产品转作食堂、体育馆等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但根据875号文规定,企业就自己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职工食堂等用途的房产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吧?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货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货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为所有权转移为标志,开发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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