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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户工商注册
  • 2012.08.25
  •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即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1、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成都市各区县工商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特别提请注意: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

    被锁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注册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成都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地来成都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工商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工商代理机构公章的工商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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