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热企业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长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三、区域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以上两个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