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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 2012.10.29
  • 一、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正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外合作、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你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英现在该属地办妥公正,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委派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委派书、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盖章,董事会议由董事签字。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劵、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劵、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为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


    注: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可以登录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http://www.cdgs.gov.cn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字盖章或由其制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鲜章或签字。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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